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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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期刊登临时公告,连续停牌,停牌起始日:2006-04-27,恢复交易日:2006-05-09,连续停牌 |
连续停牌起始日,停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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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董事会将于2006年4月27日开会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相关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将于4月27日、28日停牌两天,待公司4月29日公布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再申请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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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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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公告,连续停牌 |
深交所公告,风险提示,停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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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董事会将于2006年4月27日开会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相关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将于4月27日、28日停牌两天,待公司4月29日公布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再申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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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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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6-04-29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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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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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担保(或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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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2月6日召开,形成如下决议:
1、批准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2、批准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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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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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6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6-02-06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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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见董事会公告附件一。
2、审议《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见董事会公告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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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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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担保(或解除) ,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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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第五届董事会于2006年1月6日召开临时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二、通过《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决定于2006年2月6日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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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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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年报 ,2006-04-29 |
拟披露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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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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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告 |
深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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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三木集团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年10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三农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案将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对此诉讼计提损失。如果公司本次诉讼败诉而导致承担清偿责任,则公司将根据三农集团届时的财务状况计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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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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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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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04
2、每股净资产(元) 2.232
3、净资产收益率(%)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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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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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预亏](000632) 三木集团:业绩预告,停牌一小时 |
深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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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
三木集团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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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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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10-25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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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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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告,停牌一小时 |
深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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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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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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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预减](000632) 三木集团:业绩预告修正,停牌一小时 |
深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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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修正
三木集团预计2005年1-9月业绩同向大幅下降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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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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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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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3
2、每股净资产(元) 2.26
3、净资产收益率(%)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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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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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 |
深交所公告,收购/出售股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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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5日,三木集团控股95%的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参加了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会,以人民币7330万元的总价竞得编号为马宗地2005挂-06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宗地出让面积为2479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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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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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收购/出售股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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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7月1日举行。通过以下决议:鉴于公司与福建银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迄今已一年有余,而银泽投资的股权受让资格未能获准,公司董事会同意就关于向银泽投资转让福州市商业银行1500万股股权事宜做如下处置:
一、公司与银泽投资双方继续推进申报银泽投资受让公司持有的上述福州市商业银行1500万股股权工作,争取股权顺利过户。
二、如未来半年内(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上述福州市商业银行1500万股股权转让仍未能获得有关部门审批,公司同意与银泽投资签订终止福州市商业银行1500万股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并退还已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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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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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中报 ,2005-08-16 |
拟披露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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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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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高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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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5月12日举行。做出如下决议:
一、选举兰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陈维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聘任陈维辉先生为公司总裁。
三、聘任柯真明先生、许静先生、郑星光先生、林锦聪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池德庭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彭东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继续聘用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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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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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
深交所公告,高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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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5月12日举行。会议选举方锦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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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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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分配方案,高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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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12日召开,形成相关决议:
1、批准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2、批准通过《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
3、批准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批准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5、批准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批准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7、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8、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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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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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质押冻结 |
深交所公告,股份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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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股东福建恒发投资有限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已将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862.4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并已于2005年4月28日办理了股份质押冻结手续。此外,公司股东福建三联投资有限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已将其持有的公司国有股3259.2万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并已于2005年4月27日办理了股份质押冻结手续,该项借款期限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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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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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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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136
2、每股净资产(元) 2.241
3、净资产收益率(%) 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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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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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5-12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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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05 年5 月12 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93 号三木大厦15 楼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2005 年4 月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4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公司2004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
5、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
6、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兰隽、许静、陈隆基、陈维辉、何爱珍和郑星光,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为:林永经、林红和陈明森。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7、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为:方锦华、张宏健。
以上1、2、4 三个审议事项请查阅《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其它审议事项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今日公告。
8、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和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证券帐户卡。
(2)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书面代理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及地点:
(1)2005 年4 月25 日至2005 年4 月28 日8:30-11:30 时和15:00-17:00时,在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93 号三木大厦15 楼本公司证券管理部登记。
(2)股东大会召开当天08:10-08:40 时,在大会会场登记。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办法: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93 号三木大厦15 楼
邮政编码:350005
联系人:彭东明 林志军
电话:0591-83355146 传真:0591-83341504
五、授权委托书格式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特此通知。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 年4 月11 日
附件: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目的增减及次序变动情况
1、在原章程第三十八条后新增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共四条,原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相应变更为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
2、在原第四十八条(新第五十二条,指章程修改后为第五十二条,下同)后新增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共三条,原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相应变更为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
3、在原第五十五条(新第六十二条)后新增一条第六十三条。
4、原第五十六条相应变更为第六十四条,并在其后新增一条第六十五条。
5、原第五十七条相应变更为第六十六条,并在其后新增第六十七条,原第五十八至第六十一条相应变更为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
6、在原第六十一条(新第七十一条)后新增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共六条,原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相应变更为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
7、原第六十七条删除,原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三条相应变更为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
8、在原第七十三条(新第八十八条)后新增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共二条,原第七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相应变更为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9、在原第九十一条(新第一百零八条)后新增"第二节 独立董事"一节,包括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共十三条,原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相应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原节次相应顺延一节。
10、删除原第九十五条,原第九十六条相应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其后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原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应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
11、删除原第一百一十二条,原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相应变更为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具体内容修订情况如下:
1、第一条原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改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2、第四条原为"公司注册名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SANMU GROUP CO.,LTD."
现改为:"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FUJIAN SANMU GROUP CO.,LTD."
3、第十八条原为"公司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现改为:"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4、第三十七条原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现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5、在原第三十八条后增加四条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揽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6、第四十四条(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原为"(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满五名时;"
现改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7、在原第四十八条(新第五十二条)后新增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或进行表决: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证券登记机构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8、第五十条(新第五十七条)原为"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现改为:"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9、第五十四条(新第六十一条)原为"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现改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案人")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原提案人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案人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四)董事会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五)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若董事长、副董事长均未履行职责,且董事会未指定董事主持会议的,则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或出席会议的股东推荐一名股东主持。
(2) 会议应当聘请熟悉证券市场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3)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0、在原第五十五条(新第六十二条)后新增一条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间隔期。
11、原第五十六条(新第六十四条)原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现改为:"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2、原第五十六条(新第六十四条)后新增一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熟悉证券市场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13、第五十七条(新第六十六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现改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14、在第五十七条(新第六十六条)之后新增一条
第六十七条 因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中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的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5、第五十八条(新第六十八条)原为:"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现改为:"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五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不拟公告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提案的,至少应该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提案复印件书面递交董事会以做好股东大会筹备工作。"
16、第五十九条(新第六十九条)原为:"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现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17、第六十一条(新第七十一条)原为:"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现改为:"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8、在原第六十一条(新第七十一条)后新增六条
第七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尽可能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报告。
第七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19、原第六十二条(新第七十八条)原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股一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现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可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方法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20、第七十二条(新第八十七条)原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现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为: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要求。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在原第七十三条(新第八十八条)后新增二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2、第八十三条(新第一百条)原为:"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合同、交易、安排时(聘任合同除外),该董事可以发表意见,但是不能参与表决。董事会批准上述事项或者作出决议,应当在不将该董事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情况下以其余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现改为:"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提请董事会对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对有关合同、交易、安排进行审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而不应该参加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由其他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三)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回避时,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23、在原第九十一条(新第一百零八条)后新增"第二节 独立董事"一节,包括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原节次顺序顺延一节。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在公司或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应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中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其它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均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24、原第九十三条(新第一百二十三条)原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现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二至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25、在原第九十六条(新第一百二十五条)后新增一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6、第一百零二条(新第一百三十二条)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现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27、第一百零三条(新第一百三十三条)原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现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议公司借款、对外担保、企业内部管理等日常经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不含第一百三十二条所涉会议)或签署此类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时间及开会地点不受限制,董事可在董事会决议上直接签署,也可通过传真方式签署决议。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28、第一百零五条(新第一百三十五条)原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现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遵从本章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29、第一百一十四条(新第一百四十三条)原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30、第一百四十五条(新第一百七十四条)原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现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即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除按有关规定须经审计的情形外,可以不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1、第一百五十六条(新第一百八十五条)原为:"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现改为:"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32、第一百五十九条(新第一百八十八条)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33、第一百六十条(新第一百八十九条)原为:"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现改为:"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34、对公司章程中包含"经理"的条款均做修改,将"经理"均修改为"总裁",将"副经理"均修改为"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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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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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红预案,停牌一小时 |
刊登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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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8
2、每股净资产(元) 2.23
3、净资产收益率(%) 3.69
二、不分配不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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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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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04-22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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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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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三兆公司25%股权 |
深交所公告,收购/出售股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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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董事会审议收购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之会议通知于2005年3月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会议同意公司以9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SUCCESS IMPACT GROUP LIMITED所持有的三兆公司2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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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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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一小时 |
深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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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木集团股票于2005年2月4日、16日、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2月18日上午开市后
停牌一小时再复牌。
董事会再次郑重申明:目前公司房地产和国际经贸两大主业均经营正常,没有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目前正在编制2004年度财务报告,有关数据未经审计,公司未
公开的业绩信息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公司预计2004年度
净利润较之2003年度不会有大幅度变动。
2、针对近期相关媒体报道的利嘉股份总经理陈翔先生事件,公司董事会在此郑重
申明:陈翔从未在公司任过职,该事件与三木集团的正常经营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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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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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年度转增,10转增6登记日 ,2004-06-03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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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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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年度转增,10转增6除权日 ,2004-06-04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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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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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年度转增,10转增6转增上市日 ,2004-06-04 |
转增上市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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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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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度转增,10转增2登记日 ,2002-08-15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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