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8-30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8
月 29 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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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160,359,2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5,416,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3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4,942,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2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4,915,6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9,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4,905,7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3,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00%;反对 5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2757%;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4,32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9406%;反对 5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29%;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5%。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930%;反对 5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3590%;弃权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8002%;反对 5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83%;弃权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227,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 1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70%;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3
总数的 97.3249%;反对 1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3%;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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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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