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30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6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少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
股份160,35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4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41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1.1382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53 人 , 代 表 股 份
4,94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
人,代表股份4,915,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6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
份4,905,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方和圆律
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3,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00%;反对 5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2757%;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9406%;反对 5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29%;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
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930%;反对 5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3590%;弃权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8002%;反对 5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83%;弃权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
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227,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 1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70%;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8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249%;反对 1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3%;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文伽、王晓晨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