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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2024-08-30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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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社会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

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

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

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

理情况,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进行

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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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

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

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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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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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

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资本运营中心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资本运营中心是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

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

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

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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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

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

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宣传。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资本运营中心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

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

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

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

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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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保密承诺函》制度,《保密承诺函》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安排。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参观过程应当派人陪同,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

问,接待谈话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

料,由资本运营中心总结存档。

    第三十二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应在

相关稿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公

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可以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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