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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2024-08-30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 12
第六章   附 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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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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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

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的获取

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

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

(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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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交易

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

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和有关政

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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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3.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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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第 13 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特别规定》和交易所有关通知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按规定披露,应当

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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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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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

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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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运营中心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

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

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和资本运营中心报告与本部门、本控股子公司相关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与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或具有其他特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2.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召开、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提供;

    3.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提供;

    4.公司组织架构变化、人才规划、组织与职位管理、入离职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评估、培训

管理、企业文化与员工关系管理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提供;

    5.公司产品的制造与工艺管理等情况,由公司制造管理中心、工艺技术部提供;

    6.公司国内销售、市场与产品开发的管理等情况由公司线上、线下营销中心提供;

    7.公司海外产品的开发与营销管理等情况,由公司子公司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提供;

    8.公司品牌策略规划、品牌计划策划与实施、企业形象推广、公共关系等情况由公司品牌管理

中心提供;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

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等由公司财务中心提供;

    10.公司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控股子公司审计等情况由审计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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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所有物资的采购及采购合同、供应商考核管理等情况由公司采购部经理提供;

    12.公司企业信息化管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等情况由公司信息管理中心提供;

    13.公司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运作、公司投资规划、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管理

等情况由资本运营中心提供;

    14.公司研发体系构建、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开发、技术交流与服务等情况由公司研发总部

提供;

    15.公司产品的质量管理规划、体系建立与维护、品质检测、供应商质量考核、质量监督与改

善、质量审查等情况由公司品质中心提供;

    16.公司内部管理、行政事务等情况由行政中心提供;

    17.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等情况由公司法务中心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

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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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资本运营中心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

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资

本运营中心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或具有其他特殊关

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

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

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因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裁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

留职察看、撤职、开除等处理,并保留由此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失的追偿权。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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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者,公司依法将其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无法查明造成错误原因的,则由所有审

核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违反前述规定的,董事会将及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相关人员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后方可签署,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资本运营中心。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资本运营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

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资本运营中心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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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

错误、遗漏或误导或涉及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资本运营中心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监管机构文件内部报告、通报程序: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

    相关部门及人员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时,必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后,由资本

运营中心协助提供;资本运营中心应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进行台账登记,并定期报送

至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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