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8月)2024-08-23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4年5月)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为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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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公司证券部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证券部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
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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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
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部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公司证券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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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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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公司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根
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及减持结果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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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并将上述信息上报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相抵触时,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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