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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设工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16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265               证券简称:建设工业   公告编号:2024-031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 1 号建设工业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鲜志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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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59,868,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3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17,300,5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1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56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07%)。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3,563,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85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

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白猗歆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 选举宋宗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59,866,7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1.02 选举李聪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59,866,7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 选举宋宗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3,561,1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1.02 选举李聪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3,561,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上述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宋宗宇、李聪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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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两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革、白猗歆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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