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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力电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2024-08-29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真实、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根据《中华

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情况,制定本制度。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

                                                     关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     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报告的制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度。
                                                     1
    第 3 条 公司各所属子公司和各部门发生本制度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章所界定的重大信息,应在事项发生的两日内以书面     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

形式报告公司证券部。                                 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 4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2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4.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员;

    4.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4.5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人士。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

                                                     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 5 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实、完整地向公司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

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      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

况:                                                 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5.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议”,包括:

    5.2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5.2.1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事项;

    5.2.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司投资等);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5.2.3 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

    5.2.4 提供担保;                                 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5.2.5 租入或租出资产;

    5.2.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2
    5.2.7 赠与或受赠资产;

    5.2.8 债权或债务重组;

    5.2.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5.2.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2.11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购买资产;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2、出售资产;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b.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d.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1、签订许可协议;

1000 万元人民币;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e.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利等);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13、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计算。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拟实施前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

                                          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控股子

                                          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5.3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5.3.1 签署“第 5.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5.3.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以下事项:

5.3.3 销售产品、商品;                        1、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 1 至 1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5.3.4 提供或接受劳务;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5.3.5 委托或受托销售;                        3、销售产品、商品;

5.3.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5.3.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事项;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告: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a.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b.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   交易;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c.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

                                                   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

                                                   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

                                                   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5.4 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

    5.4.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大诉讼、仲裁事项;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5.4.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     事项;

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5.4.3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者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

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大诉讼、仲裁事项;


                                                   5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

                                                   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5.5 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5.5.1 公司及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 当及时报告: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5.5.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

    5.5.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5.5.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5.5.5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

    5.5.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5.5.7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

    5.5.8 公司总经理、董事或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5.5.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   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

大变化;                                           化);

    5.5.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5.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        (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


                                                   6
    5.6 环境信息事项:                               动;

    5.6.1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

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6.2 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5.6.3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响;

    5.6.4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         (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6.5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7 其它重大事项:

    5.7.1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2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5.7.3 重大项目招投标进展情况;

    5.7.4 公司获得全国性公告组织授予的重大奖项;

    5.7.5 公司通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市场公共认

可的组织进行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认证。包括生产

经营资格认证等。

    5.7.6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8 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

    5.8.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5.8.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5.8.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       情况;

责任;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

    5.8.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任;

    5.8.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8.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7
值) ;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8.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值);

    5.8.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

押;                                                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5.8.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5.8.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30%;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8.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      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5.8.12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况。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 5.2 中关于       (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须提前向证券部咨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

                                                    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七

                                                    条的规定。

    第 6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8
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

                                                  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此条新增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此条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

                                                  告知义务。

    此条新增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

                                                  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此条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

    此条新增                                          第十六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9
                                                   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此条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

                                                   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 9 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   本制度所述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

件或电话方式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   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必   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明确审议程序。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接受人。

    第 7 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信息最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立即向公司证券部预报    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

    7.1 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   重大信息:

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

    7.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7.3 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 8 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

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8.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


                                                   10
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8.2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8.3 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和原因;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8.4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信息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

    8.5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        (五)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8.6 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此条新增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

                                                   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文件,对发生重要事项的原

                                                   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进行概述;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

                                                   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

                                                   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11
    此条新增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

                                                    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 10 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

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重大遗漏。

    第 11 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    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

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    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本部门或本公司重    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相应    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

司证券部备案。

    第 12 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

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    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

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工作。

    第 13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


                                                    12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    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

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母公司股票交易价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格。                                                价格。

    此条新增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 14 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

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

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 1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 16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7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修订及部分条款序号按顺序调整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他
          条款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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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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