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2024-08-29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真实、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根据《中华
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情况,制定本制度。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
关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 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报告的制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度。
1
第 3 条 公司各所属子公司和各部门发生本制度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章所界定的重大信息,应在事项发生的两日内以书面 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
形式报告公司证券部。 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 4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2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4.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员;
4.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4.5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人士。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
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 5 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实、完整地向公司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
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 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
况: 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5.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议”,包括:
5.2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5.2.1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事项;
5.2.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司投资等);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5.2.3 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
5.2.4 提供担保; 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5.2.5 租入或租出资产;
5.2.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2
5.2.7 赠与或受赠资产;
5.2.8 债权或债务重组;
5.2.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5.2.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2.11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购买资产;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2、出售资产;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b.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d.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1、签订许可协议;
1000 万元人民币;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e.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利等);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13、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计算。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拟实施前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
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控股子
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5.3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5.3.1 签署“第 5.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5.3.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以下事项:
5.3.3 销售产品、商品; 1、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 1 至 1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5.3.4 提供或接受劳务;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5.3.5 委托或受托销售; 3、销售产品、商品;
5.3.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5.3.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事项;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告: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a.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b.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 交易;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c.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
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
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
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5.4 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
5.4.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大诉讼、仲裁事项;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5.4.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 事项;
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5.4.3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者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
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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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
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5.5 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5.5.1 公司及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 当及时报告: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5.5.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
5.5.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5.5.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5.5.5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
5.5.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5.5.7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
5.5.8 公司总经理、董事或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5.5.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 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
大变化; 化);
5.5.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5.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 (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
6
5.6 环境信息事项: 动;
5.6.1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
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6.2 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5.6.3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响;
5.6.4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 (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6.5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7 其它重大事项:
5.7.1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2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5.7.3 重大项目招投标进展情况;
5.7.4 公司获得全国性公告组织授予的重大奖项;
5.7.5 公司通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市场公共认
可的组织进行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认证。包括生产
经营资格认证等。
5.7.6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8 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
5.8.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5.8.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5.8.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 情况;
责任;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
5.8.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任;
5.8.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8.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7
值) ;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8.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值);
5.8.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
押; 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5.8.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5.8.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30%;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8.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 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5.8.12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况。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 5.2 中关于 (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须提前向证券部咨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
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七
条的规定。
第 6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8
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
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此条新增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此条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
告知义务。
此条新增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
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此条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
此条新增 第十六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9
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此条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
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 9 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 本制度所述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
件或电话方式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 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必 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明确审议程序。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接受人。
第 7 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信息最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立即向公司证券部预报 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
7.1 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 重大信息:
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董
7.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7.3 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 8 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
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8.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事项作出
10
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8.2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8.3 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和原因;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8.4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信息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
8.5 重大信息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 (五)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8.6 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此条新增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
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文件,对发生重要事项的原
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进行概述;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
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
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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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新增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
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 10 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
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重大遗漏。
第 11 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 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
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 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本部门或本公司重 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相应 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
司证券部备案。
第 12 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
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 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
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工作。
第 13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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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 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
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母公司股票交易价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格。 价格。
此条新增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 14 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
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
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 1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 16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7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修订及部分条款序号按顺序调整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他
条款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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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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