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创世纪: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2024-08-20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公司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
间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4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地址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在会议通
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
原因。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公司董事会、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
托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5
                                                            股东会议事规则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股东授权委托书应
当符合《公司章程》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相关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证明、代理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应在公司通知的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或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
式报送公司证券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会召开日报送公司复核(与传真件一
致)。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登记终止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有权旁听会议,但不得参加会议表决。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在年度股东会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6
                                                               股东会议事规则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
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7
                                                             股东会议事规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表决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二)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本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本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8
                                                            股东会议事规则

   5、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票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规则规定的最
低人数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
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同时增加
董事、监事候选人发言环节,加强候选董事、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9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10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1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