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发行的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规性 ............................................................................. 12 四、结论意见 .............................................................................................................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8 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景嘉微”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发行人的行为 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意 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 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 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 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发行人对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部分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发行人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本次发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自原有 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2023 年 6 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长沙景嘉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资 本运作。 (三)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3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长沙景嘉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 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4 年 5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1 号),同意同意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 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承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主承销商”)担任景嘉 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申购报价、 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价格和认购对象的确定、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4年9月30日向深交所报送《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长沙景嘉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共计 339名特定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邮件发送记录、邮寄记录等资料,主承销商于2024年10 月9日向339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长沙景嘉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 购邀请文件。前述339名特定投资者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 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2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12家;其 他机构247家;个人投资者25位。 自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即2024年10月9日)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4 年10月14日9点前),主承销商收到共计3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即文萍、葛 卫东、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承销商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3名 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鉴于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有效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 限,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认购对象未超过 35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并于2024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 件或邮寄的方式向348名投资者发送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 及其附件《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申购单》 (以下简称“《追加申购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包括342名首轮认购时已发 送过认购邀请文件的投资者和6名表达了追加认购意向的新增投资者(张宇、田 万彪、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晓琪、郭伟松、王政)。 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 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包含了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等事项以及认购对象 同意《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以及 认购对象同意按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邀请书(追 加认购)》《追加申购单》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 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 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1、首轮申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即2024年10月 14日9:00至12:00期间,主承销商合计收到8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具体 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元/股) (元) 定金 报价 67.39 120,000,000.00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89 163,100,000.00 无需 是 60.09 252,200,000.00 63.65 256,860,000.00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00 359,890,000.00 无需 是 59.92 390,750,000.00 63.00 240,000,000.00 3 葛卫东 是 是 60.00 600,000,000.00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62.00 150,000,000.00 是 是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62.00 200,000,000.00 是 是 60.51 120,000,000.00 6 徐澍地 是 是 59.91 120,000,000.00 7 张怀斌 60.01 120,000,000.00 是 是 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元/股) (元) 定金 报价 8 文萍 59.91 120,000,000.00 是 是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10月14日12:00,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无需缴纳申购定金外,其余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申购定金。 上述8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 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定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 购报价合法、有效。 2、追加申购情况 鉴于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有效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发行数量上限,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认购 对象未超过35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以首轮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59.91元/ 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在《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主 承销商合计收到17名投资者提交的《追加申购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投资者名称/姓名 号 (元/股) (元) 定金 报价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91 136,650,000.00 无需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 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 2 59.91 30,000,000.00 是 是 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 董易 59.91 56,000,000.00 是 是 4 张宇 59.91 59,910,000.00 是 是 5 田万彪 59.91 31,000,000.00 是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鹿秀驯鹿 95 号私募证券投 59.91 32,000,000.00 是 是 资基金 7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9.91 30,000,000.00 是 是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9.91 166,000,000.00 无需 是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91 30,000,000.00 无需 是 10 郭伟松 59.91 210,000,000.00 是 是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91 188,950,000.00 无需 是 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投资者名称/姓名 号 (元/股) (元) 定金 报价 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91 30,000,000.00 无需 是 13 饶先宏 59.91 700,000,000.00 是 是 14 吴晓琪 59.91 30,000,000.00 是 是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59.91 70,000,000.00 无需 是 16 张怀斌 59.91 30,000,000.00 无需 是 1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9.91 50,000,000.00 无需 是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除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已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无需缴纳追加认购定金外,其 余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追加认购定金。 上述17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的约定提交了《追加申 购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定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中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及附件, 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定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符合《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和认购对象的确定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 最 终 确定为59.91 元 / 股 ,本次发 行对象最 终确定为 20 家,最终 发行规模为 63,986,969股,募集资金总额3,833,459,312.79元。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股) (元) (月)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7,363,544 441,149,921.04 6 2 董易 自然人 934,735 55,999,973.85 6 3 葛卫东 自然人 10,015,022 599,999,968.02 6 4 郭伟松 自然人 3,505,257 209,999,946.87 6 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股) (元) (月)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500,751 29,999,992.41 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6 其他 500,751 29,999,992.41 6 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 7 保险公司 500,751 29,999,992.41 6 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500,751 29,999,992.41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9 基金公司 834,585 49,999,987.35 6 司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8,803,204 527,399,951.64 6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 11 司-鹿秀驯鹿 95 号私募证 其他 534,134 31,999,967.94 6 券投资基金 12 饶先宏 自然人 11,684,192 699,999,942.72 6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3,672,174 219,999,944.34 6 14 田万彪 自然人 517,442 30,999,950.22 6 15 文萍 自然人 2,003,004 119,999,969.64 6 16 吴晓琪 自然人 500,751 29,999,992.41 6 17 徐澍地 自然人 2,003,004 119,999,969.64 6 18 张怀斌 自然人 2,503,755 149,999,962.05 6 19 张宇 自然人 1,000,000 59,910,000.00 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20 证券公司 6,109,162 365,999,895.42 6 司 3,833,459,312.7 合计 63,986,969 - 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发行前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 1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长 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 购协议》”),对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2024年10月17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长沙 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 知书》”),通知发行对象于2024年10月22日17:00时前将认购款项汇至指定账户。 2024年10月24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长沙景嘉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瑞诚验 字[2024]第404825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10月22日17:00,发行人指定的收款 银行账户已收到20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景嘉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A 股股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833,459,312.79元。 2024年10月24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长沙景嘉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瑞诚验字[2024]第404826号),经审验,截至2024 年10月23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986,969股,每股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59.91 元 / 股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833,459,312.7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536,203.01元(不含增值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23,109.7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3,986,969.00元, 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762,936,140.78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 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1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 及其附件、《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 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 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发行人发行前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 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共20名。根据发行对象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作为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 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 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 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 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 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本次发 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 者均可参与。 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具体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号 配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1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号 配 2 董易 普通投资者 C5(激进型) 是 3 葛卫东 普通投资者 C4(积极型) 是 4 郭伟松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类) 是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7 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是 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 类)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类)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11 鹿秀驯鹿 95 号私募证券投资 是 类) 基金 12 饶先宏 普通投资者 C4(积极型) 是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是 类) 14 田万彪 普通投资者 C4(积极型) 是 15 文萍 普通投资者 C4(积极型) 是 16 吴晓琪 普通投资者 C5(激进型) 是 17 徐澍地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类) 是 18 张怀斌 普通投资者 C4(积极型) 是 19 张宇 普通投资者 C4(积极型) 是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是 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20 名投资者均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1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站(http://gs.amac.org.cn)查 询,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董易、葛卫东、郭伟松、饶先宏、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田万彪、文萍、吴晓琪、徐澍地、张怀斌、张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办理 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2、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 保险公司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办理私募 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产品参与本次认购,该等参与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1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 该等参与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登记手续;该等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6、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其管理的鹿秀驯鹿 9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青岛鹿秀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鹿秀驯鹿 9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上述规 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 1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 等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做出的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接受 其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真实、 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和发行前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在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 序并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及其附件、 《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 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 1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发行人发行前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 理办法》《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 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发行前向 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在《长沙景嘉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的认购 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 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罗 峥 董亚杰 _________________ 陈秋月 _________________ 柳 滢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