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4-07-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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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061/FY/2024-689
致: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事
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
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
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
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
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
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
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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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5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
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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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749.10 万股,其中授予 8 名激励对象 75 万股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98 元/股;授予 488 名激励对象 674.10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1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将本次
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38.32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76.5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鉴于 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全部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及
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75 万
股调整为 62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8 人调整为 7 人。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7、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登记人数为 6 名,登记数
量为 46 万股,登记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6 月 3 日。
8、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暂缓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登记人数为 1 名,登记
数量为 16 万股,登记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9、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
制性股票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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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37.42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75.62 元/股;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获授尚未
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3 名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业绩考核未达“优秀”,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 38,750 股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和回购注销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 138,750 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
45 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完成对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1、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及暂缓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1,250 股。暂缓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0,000 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
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867,5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56,000 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
额的 0.019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回购注销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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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5.60 万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93%。2023 年 8 月 10 日,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5、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配工作,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6.75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调整为 74.95 元/股;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相应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870,9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16、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04,000 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129%。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17、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 10.40 万
股。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
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相应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2,600 股。
2、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
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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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作废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0%
注: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
告 》 及 《 公 司 2023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公 司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1,950,780,490.05 元,2023 年营业收入为 1,922,348,169.84 元,公司 2023 年
营业收入较 2020 年营业收入下降 1.46%,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公司业
绩考核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未满足公司业
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作废失效。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作废 32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 1,002,6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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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 烨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