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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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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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4)第008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山联合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联合光电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
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
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联合光电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作出的。
3、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联合光
电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
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信达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合光电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就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充分征求并听取员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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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监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5、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
7、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关联监事已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原因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不含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披露后至实施权益
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
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变化后的总股数进行确定。上述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购买回购股份完成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
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预留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8.75元/股调整为8.60元/股(向上取小数点后两位)。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指
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信达
法律意见书
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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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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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李 运
段青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