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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益医疗: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5  

证券代码: 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4-074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9:15 至 2023 年 9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 788 号宁
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志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0,678,5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9.00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6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8.87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8,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78,5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3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78,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31%。

    (二)董监高、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6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1398%;反对 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2%;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69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67,4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7%;反对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687%;反对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2%;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40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徐志祥、罗宸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