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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强股份: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7-1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 邮编: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 : +86 571 5692 1333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正强传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上发

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

山街道章潘桥村(犁头金)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由董事傅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意见书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800,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00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2,8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8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原   挺                                   李良琛



                                             经办律师:
                                                           凌    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