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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野马电池: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8-29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浙 江野 马电 池股 份有 限公 司

                         监 事会 议事 规则

                         ( 2 0 2 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野马电
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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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开规则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会决议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的议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议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予以协助。在征集议案和征求意
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
下简称“董秘办”)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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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秘办应当协助监事会主席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七条 董秘办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秘办或者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议案资料;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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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表决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
董秘办。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监事会主席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向股东会和有关部门提交该监事不作为须更换的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因事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监事委托和受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出
席和表决;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
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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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一人一票。现场会议表决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以通讯(传真、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到现场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九章   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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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的内容。


                           第十章 决议公告和保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刊登公告的报刊等,会议档案作
为公司文书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或修改,经股东会通过
后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由本规则替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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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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