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30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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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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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通
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前 24 小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
字。
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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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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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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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订时
亦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
按《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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