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点:长端利率稳中有升,保费预计同比改善;估值极低,保障型产品需求有望带动价值持续增长,保险股有望估值修复。场外期权新规和CDR试点,预计头部券商将继续领跑;券商股估值低位,业绩分化明显,继续推荐绩优龙头。公司推荐: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华泰证券。
非银行金融子行业近期表现:最近5个交易日(5月14日-5月18日)多元金融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跑输沪深300指数。保险行业下跌0.21%,多元金融行业下跌0.30%,证券行业下跌0.50%,非银金融整体下跌0.36%,沪深300指数上涨0.78%。
证券:场外期权新规和CDR试点,预计头部券商继续领跑。1)场外期权新规出炉,预计头部券商将继续领跑。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大幅提高准入门槛。新规对券商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此外,为防止不合格投资者借道私募绕过监管,新规明确了投资者参与门槛,并且要求券商严格执行穿透。长期来看,我们认为更细致更明确的监管有利于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2)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我们预计CDR将于今年上半年落地,推动境外上市公司加速回归。国内券商凭借丰富的资本市场运营经验以及一二级市场业务优势,预计在CDR中最为受益。预计CDR带来的潜在收入合计50-310亿元,占17年行业营收的2%-10%。看好业务链条齐全、境内外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型券商。3)29家上市券商4月合计实现营收115亿元,同比-3%,环比-35%;实现净利润42亿元,同比-5%,环比-51%。1-4月实现营收663亿元,同比基本持平,实现净利润214亿元,同比下滑8%。4)券商股估值底部,行业(使用中信II级指数)平均2018E PB 在1.5x,部分大型券商估值在1.3x2018E PB。推荐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
保险:长端利率稳中有升,保费同比显著改善;估值极低,保障型产品需求有望带动价值持续增长。1)4月单月保费情况大幅改善。我们预计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太平4月单月个险新单分别增长-15%、-20%、+30%、+5%和+200%,前4个月累计增长 -20%、 -20%、-30%、-45%和-20%,增速较一季度改善显著。我们继续看好4 月之后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的高增长和NBV 的持续增长。2)十年国债收益率由前期3.5%回升至3.7%左右,利率趋势下行的担忧缓解。今年以来,十年国债收益率从前期4.0%左右高点,降至前期低点3.5%,最高降幅近50bps,引发市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的担心。目前债券收益率水平尚属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范围,若继续下降,有可能对投资端形成配置压力。就目前经济环境和外围利率环境,我们判断长端利率趋势性下行的可能性不大。3)历时十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终于落地,于5月1日实施,最高年度减税5400元。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未来养老需求激增。基本养老金收不抵支,替代率的下降趋势难以逆转;企业年金覆盖人数增长缓慢,发展步入瓶颈期;商业养老保险迎来起步阶段,发展潜力巨大。中性(乐观)假设下,EV贡献度为4.8-5.7%(8.3-9.9%)。4)行业加速回归保障本源,“保费+利润+政策”三轮驱动,价值转型可同时提升内含价值的成长性与稳定性。目前股价对应2018EP/EV为0.8-1.1倍,处于历史低位,有较高安全边际,“增持”评级。公司推荐中国太保、中国平安。
多元金融:信托业受资管新规影响深远。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及通道业务,信托行业长期影响深远,我们认为未来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水平的高低将成为形成差异化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建议关注安信信托、五矿资本等。
行业排序及重点公司推荐:行业推荐排序为保险>证券>信托>租赁,重点推荐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华泰证券、广发证券。
1.非银行金融子行业近期表现
最近5个交易日(5月14日-5月18日)多元金融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跑输沪深300指数。保险行业下跌0.21%,多元金融行业下0.30%,证券行业下跌0.50%,非银金融整体下跌0.36%,沪深300指数上涨0.78%。
2018年以来,证券行业表现好于多元金融行业和保险行业,保险行业表现最差。多元金融行业下跌7.01%,证券行业下跌6.92%,保险行业下跌12.56%,非银金融总体下跌9.61%,沪深300 下跌3.17%。
公司层面,吉林敖东、辽宁成大、西南证券、中航资本、陕国投A、安信信托、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相对表现较好,山西证券、华泰证券、国海证券、*ST大控、大众公用、鲁信创投、西水股份、中国太保等股价表现落后同业。从相对应子行业的表现来看,吉林敖东上涨2.58%,跑赢证券行业指数3.08%。
2.非银行金融子行业观点
2.1 证券:场外期权新规出炉,准入标准大幅提高,头部券商继续领跑
场外期权新规出炉,提高准入门槛,预计头部券商将继续领跑。证监会5月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大幅提高准入门槛。新规对券商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从目前监管评级来看,市场份额较高的券商去年监管评级多在AA及A级,我们认为头部券商将继续领跑。此外,为防止不合格投资者借道私募绕过监管,新规明确了投资者参与门槛,并且要求券商严格执行穿透。长期来看,我们认为更细致更明确的监管有利于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我们测算,预计2018年场外期权为券商贡献利润约为23.72-33.12亿元,约占前十大券商2017年净利润的3.4%-4.7%。
CDR落地有望直接增加券商业务收入,预计CDR贡献收入约占17 年券商营收的2%-10%。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将推动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CDR可能会尽快落地,将推动境外上市公司加速回归。由于国内分业监管的特性,国内券商凭借丰富的资本市场运营经验以及一二级市场业务优势,有望直接分享CDR红利。我们认为CDR将直接增厚券商的承销、托管及交易佣金收入,龙头券商有望直接分享政策红利。预计CDR带来的三项潜在收入合计50-310亿元,占17年行业营收的2%-10%(其中承销收入45-270亿元、托管费用收入1.40-10.37亿元、佣金收入3.28-29.48亿元)。
4月净利润同比-5%,环比-51%。29家上市券商公布4月业绩,合计实现营业收入114.97亿元,同比-3%,环比-35%;实现净利润42.39亿元,同比-5%,环比-51%。4月业绩环比下滑较多主要是由于3月华泰及国君一次性营收确认金额较大基数较高;4月股基交易额同比环比均下滑,两融亦环比小幅下滑;权益类承销数量及规模继续缩减;权益市场表现依然较弱。29家上市券商1-4月实现营业收入663.37亿元,同比基本持平,实现净利润214.14亿元,同比下滑8%。
4月市场交易量环比-2%,两融环比下滑、同比小幅增长。4月日均股基交易额4870亿元,环比-2%,同比-10%。4月完成IPO 9家,较上月继续减少,募集资金58亿元,环比-51%,同比-72%,IPO否决率仍保持高位;增发募资487 亿元,环比-21%,同比-49%;配股募资47亿元,环比+155%;可转债募资89亿元。债券承销方面,企业债承销376亿元,环比+84%,同比-13%;公司债承销1860亿元,环比+40%,同比+69%;企业债及公司债合计承销2236亿元,环比+46%,同比+46%。截至4月末,两融余额9840亿元,环比-2%,同比+8%。
券商股估值底部。
重点推荐:华泰证券(定增补充资本金,财富管理与并购业务优势显著)、广发证券(IPO储备项目数行业领先,股票承销实力较强,直接受益于投行收入恢复)、招商证券(业务布局全面,IPO储备项目居前)、中金公司。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大幅下跌带来业绩和估值的双重压力。
2.2 保险:长端利率稳中有升,保费显著改善且有望持续
十年国债收益率由前期3.5%回升至3.7%左右,利率趋势下行的担忧缓解。今年以来,十年国债收益率从前期4.0%左右高点,降至前期低点3.5%,最高降幅近50bps,引发市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的担心。目前债券收益率水平尚属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范围,若继续下降,有可能对投资端形成配置压力。就目前经济环境和外围利率环境,我们判断长端利率趋势性下行的可能性不大。
4月单月保费情况大幅改善。我们预计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太平4月单月个险新单分别增长-15%、-20%、+30%、+5%和+200%,前4个月累计增长-20%、-20%、-30%、-45%和-20%,增速较一季度改善显著。
一季度寿险首年期交保费合计同比下降15%,预计寿险保费的调整期已进入尾声。1)受到监管加强与利率上升等影响,2018年1季度寿险行业的新单保费依然处于调整期。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1季度的首年期交保费分别同比下滑17%、30%和51%,这表明价值经营能力越强的公司在更高保费基数的情况上,依然能有相对更好的表现。中国人寿的首年期交保费逆势同比增长2%,但我们判断原因在于公司或在3月推出了低价值率产品,预计NBV降幅并不好于同业。2)2018年1季度中国平安NBV同比减少7.5%,保障型业务占比增加,NBV Margin同比提升3个百分点至30.2%。我们预计太保和新华的NBV Margin也在提升。3)我们判断调整期(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已经结束,2018年4月寿险新单保费与NBV或将开始进入新一轮上升期。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于5月1日实施,最高年度减税额度为5400元。试点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期限暂定1年。税收优惠采用EET模式:1)缴费期间,个人购买相关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标准为“月度薪酬的6%和1000元孰低”;2)缴费期间,计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领取养老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收入的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经计算,月应税收入分别为1万、2万、4万、6万、10万的个人,每年最高减税金额分别为1440元、3000元、3600元、4200元、5400元。
行业加速回归保障本源,“保费+利润+政策”三轮驱动,价值转型可同时提升内含价值的成长性与稳定性。目前股价对应2018EP/EV为0.8-1.1倍,处于历史绝对低位,有非常高的安全边际,“增持”评级。
风险提示:1)利率趋势性下行;2)股票市场大跌;3)保障型增长不及预期。
2.3 多元金融:资管新规将致行业发展减速
信托资产规模稳步提升占GDP比重不断提升。信托行业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24.4万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21%。信托资产规模增速重回两位数,同时信托资产结构显著优化。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经济增长已经进入稳固期后,产业结构逐步调整,另一方面则是信托公司主动进行业务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现状。此外据信托业协会数据,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占GDP的比重已由2007年的3.57%增长至2016年27.17%。
资金来源及投向更加多元化,强调主动管理能力。1)银信合作受资管新规影响,规模虽持续上升,但资产规模占比大幅下滑,信托公司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依赖度大幅降低。同时集合资金信托占比持续上升,信托公司更为强调主动管理能力。2)基础产业及信证合作:由“高歌猛进”到“平稳过渡”。随着“463号文”以及监管收紧的影响,信托行业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但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并没有因为监管政策的收紧而戛然缩减,另外,信托公司也对基础产业信托产品进行了转变和创新,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政府承诺函、担保函的方式,从而顺利度过对新规的适应期和调整期。
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及通道业务,信托行业长期影响深远。资管新规正式稿对于信托来说最主要的两点在于打破刚性兑付及信托通道业务被禁止。刚性兑付一直以来都是信托不成文的约定,由于信托资产负债表较小,刚性兑付实际是信托公司的核心问题所在,打破刚性兑付后,信托将更为强调尽职免责,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要求更高,反而有利于信托业发展。而此次提出消除通道业务、多层嵌套等问题,并未将信托排除在外,或对信托通道业务产生长远的影响。据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7年末,信托规模26万亿元,其中单一资金信托占46%,尽管这个比例一直在下降,但仍较高。如果全面禁止,我们预计信托收入影响在117亿元,约占目前信托总收入的10%。目前来看,国内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总体占比仍非常高,尽管信托近年来不断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投入,但不可否认也为银行表内资产转表外提供了便利,我们认为未来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水平的高低及产品设计等将成为信托公司形成差异化优势的核心竞争力。
3.行业排序及重点公司推荐
行业推荐排序为保险>证券>信托>租赁,重点推荐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华泰证券、广发证券。
非银金融目前均估值仍然较低,具有充分安全边际,攻守兼备。1)保险行业加速回归保障本源,“保费+利润+政策”三轮驱动,价值转型可同时提升内含价值的成长性与稳定性。2)证券行业估值低位,业绩触底回升,行业转型有望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4.非银行金融子行业重点事件及点评
4.1 证监会对5 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的关联关系;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1,100 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9,401,709.40元、利润3,921,394.65元,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9,35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29.6元,利润28,349,077.59元,导致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 日,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安州)控制使用“广州安州-安州价值优选2号证券投资基金”等22个产品所开立的25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尾市拉抬、盘中拉抬、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纵“节能风电”价格,获利约5057.4万元。广州安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广州安州违法所得约5057.4万元,并处以约5057.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施立新系洪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硕股份)合作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陈淼媛与施立新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联络频繁,施立新、陈淼媛共同使用“陈淼媛”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没有违法所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翁凛磊与施立新存在接触联络,同时翁凛磊控制使用“马某杰”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宝硕股份”,没有违法所得。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施立新、陈淼媛处以60万元罚款;对翁凛磊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13年9月至调查日,姚丽系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姚丽控制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约30万元。姚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约30万元,并处以约90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蒋乐辉系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没有违法所得。蒋乐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原则,继续改进和加强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证监会
4.2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36号令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重大意义。3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规范,其后又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进行规范。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此次部门规章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也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总体上看,36号令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36号令不再作出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需要强调的是,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36号令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将抓紧会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国家出资企业做好配套衔接工作,督促指导国有股东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确保36号令有序实施,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阳光流转,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证监会
4.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12章58条以及1个附件,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附件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产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安全稳健、公开透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持续经营要求4项,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管理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为满足差异化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方便客户参保,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管理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管理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渠道,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销售和服务,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客户参保体验。要求保险公司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务原则,通过移动终端、柜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参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终身服务,具备全国范围内养老金异地给付和产品转换等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积极响应客户的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等多方面的服务需求。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同时,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同时,要求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定期评估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策略和风险状况,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管理办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业务除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外,还应接受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要求中保信公司向社会公布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产品名单、业务办理流程、咨询方式等信息;要求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管理信息披露材料,并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臵,向社会公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了税延养老保险专用信息平台,与税务系统、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实现对接,为税延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业务监管等提供基础性服务。信息平台将为参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参保人可通过信息平台自主查询个人账户内的产品信息、资金信息、税前扣除信息等信息。
此外,比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监管要求,税延养老保险同样制定了试点产品示范条款,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一并发布,以统一产品条款格式和基本内容,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基本条款为各款产品的统一基本要素,4个子条款主要规范各款产品的差异化要素,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有关部委和试点地区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有效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风险提示:市场低迷导致业绩和估值双重下滑
法律声明:
本订阅号的版权归海通证券研究所拥有,任何订阅人如预引用或转载本订阅号所载内容,务必联络海通证券研究所并获得许可,并必注明出处为海通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内容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和删改。
何 婷
13693566918|
18511160581|
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