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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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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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获知:乐山市沙湾汇源燃料有限公司(原告)因与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5日签订的C2009-126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563万元,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由于被告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致使部分货款一直拖延至今。2009年12月9日被告部分设备停产,双方于2009年12月21日核实被告累计欠原告煤款16547361.87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上述煤款;被告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利息承担欠款本金的利息42365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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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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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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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借款合同》等,获知:莫帆(原告)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该案,具体事项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与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月利息2.5%,借款期限壹年(2008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并由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公司为被告一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之后被告按合同规定每月支付利息至2008年11月13日。2008年11月14日至今,被告既不归还借款本金,又不支付相关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故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666667元(暂计算至2009年4月23日止,此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另计),违约金11925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3859167元;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将按照之前对所涉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案履行自查、积极应诉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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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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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整改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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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进行的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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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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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年报 ,2010-04-27 |
拟披露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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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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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性公告 |
上交所公告,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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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2009]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现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工作进展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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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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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租赁合同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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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与其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签订《关于水泥生产设备租赁合同》:水泥公司同意租赁公司部分水泥生产设备,租赁资产包括公司矿山(不含矿山开采权等无形资产部分)、制成车间、动力车间、包装车间的部分设备及附属设施;受制于合同其他约定,资产租期从2009年12月28日开始,并在2010年3月31日届满;根据租赁资产现状和每月资产折旧,水泥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3万元人民币,3个月租金合计为309万元。
公司四条水泥生产线已于2009年12月15日全线停产,目前上述出租的部分水泥生产设备已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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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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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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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杭州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被告一)及公司(被告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被告一支付原告到期租金15988203.01元、未到期租金31976406.02元、名义货价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9882.03元,合计48134491.06元。扣除已经缴存的保证金15500000元及其利息90365元,尚应支付32544126.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被告二付清上述债务前,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45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521元,由被告一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杭州法院;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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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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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改并进行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公告 |
上交所公告,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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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有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对公司的整改要求,公司现就决定中提出的“未披露担保事项”和“公司2006年、2007年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授信情况未及时披露”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针对决定中提出的其他问题,公司将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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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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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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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接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报告,获知:人民水泥收到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仁寿法院)传票、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与人民水泥(被告一)于2008年12月14日达成的精煤供应口头协议,原告相继给被告一供煤,经结算被告一应给付原告煤炭款4263680元,因被告一未付煤炭款,故原告终止供煤,至今共计欠原告煤炭货款4263680元。2008年12月5日公司(被告二)在全额控股人民水泥时与原股东明确约定人民水泥的所有权利与义务都由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二在全额控股后利用其对被告一的绝对控制权和关联关系,采取收取托管费、销售产品等方式转移被告一利益,逃避公司债务,由此形成了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和主体混同,使被告一成为有名无份的空壳公司,因此导致了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精煤款4263680元;从2009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仁寿法院提出的有关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仁寿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一和被告二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4263680元,被查封的财产交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和抵押。
人民水泥于2009年12月17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该法院在审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告)与人民水泥(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已书面通知被告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乐山中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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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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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停产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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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接到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书面报告:人民水泥干法水泥生产线在2009年12月14日至15日因窑尾烟室浇筑料脱落被迫停窑抢修;日前,受资金链断裂影响,人民水泥已欠缴电费并无法支付设备配件、原辅燃材料等款项,加上先前已停产的机立窑和发电机组,人民水泥从2009年12月16日起全线停产。
公司董事会已启动控股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授权人民水泥经营层以各种方式组织生产自救,同时授权经营层制订并实施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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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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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乐山中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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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二份,具体情况如下: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公司、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乐山中院现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900元,由原告负担。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公司、陈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以其债权已转让给第三方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乐山中院现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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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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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由“范晓岚”变为“杨佰祥” ,2009-12-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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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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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公司水泥生产线停产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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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财务危机影响,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目前由于无法支付当期电费并已欠缴电费高达900余万元,无法支付生产所必需原燃材料,母公司全部四条水泥生产线已于2009年12月15日7时50分全线停产,公司董事会关于应急状态应对预案已启动,董事会要求公司经营层尽快完成所授权的租赁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目前尚无法确定母公司恢复生产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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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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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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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在公司出现全面停产等重大风险时拟将公司母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对外经营性租赁并优先考虑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租。
二、通过关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如遇突发事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制订并实施应对预案的议案。
三、同意范晓岚由于其在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需要,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推举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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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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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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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决定聘任赵丽鸿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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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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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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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分别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包括有关《起诉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被告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截止2009年11月26日,被告尚有货款10629066.85元未能支付,同时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629066.8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峨眉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09年12月3日以有关《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峨眉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
二、关于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下称:唐安公司)、北京中达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下称:中达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原审原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峨眉法院(2006)峨眉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下称:768号民事判决),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现经审理,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28日终审判决如下:撤销峨眉法院768号民事判决;唐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公司损失1725156.76元;中达腾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中唐安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唐安公司负担17700元,公司负担5900元。唐安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6元,由唐安公司自行负担;中达腾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6元,由中达腾公司负担10163元,公司负担10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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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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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大股东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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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管理人致公司董事会《复函》,就董事会于2009年11月25日关于企业吸收合并进展情况问询进行了回复,经富阳市人民法院(下称: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华伦集团已吸收合并浙江华伦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伦集团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杭州王子光纤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莱特通信材料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4日,经公司通过互联网查询,获知人民法院已就上述吸收合并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基于以上情况,公司将在该公告要求期限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向华伦集团管理人申报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法院裁定吸收合并企业的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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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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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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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三份,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对下述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具体情况如下:
就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4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211871.95元;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15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36元,由被告负担。
就原告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1月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1403185.64元;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34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43元,由被告负担。
就原告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4月2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1589757元;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上述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56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66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法院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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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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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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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四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就原告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0103.30元;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
二、就原告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52414.58元;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18元,由被告负担。
三、就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26356.10元;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35元,由被告负担。
四、就原告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429088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6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法院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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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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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有关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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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仁寿公司)分别收到了个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书面通知,具体如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恒丰银行)分别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巨星集团)、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光集团)达成部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将其享有对仁寿公司债权(截止2009年10月27日共计人民币20487375.72元)中的9731503.47元(本金9500000.00元,利息231503.47元)、10755872.25元(本金10500000.00元,利息255872.25元)及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分别转让给巨星集团、金光集团。
恒丰银行与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鼎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将其享有的截止2009年10月23日对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37488372.37元以及有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转让给三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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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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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由“杨佰祥”变为“范晓岚” ,2009-11-04 |
法定代表人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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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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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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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五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87382.29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0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陈兴明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92156.51元;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80元,共计7816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28213.98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9615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9482.9元;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被告负担。
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134788.6元;被告从2010年3月1日起至5月1日止2个月内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750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法院均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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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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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告 |
上交所公告,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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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现已获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范晓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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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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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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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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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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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业绩预告 |
上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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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09年度业绩为亏损(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657144.59元);公司2009年第四季度生产经营性亏损约2000万元,其他非生产经营性亏损目前尚无法预计。具体数据公司将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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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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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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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2,104,361,737.07 2,109,579,020.2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343,418,409.07 435,779,582.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0.9840 1.2487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818,406.27 -92,361,173.92
基本每股收益 -0.1227 -0.26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 -0.2636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0.1247 -0.26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0.1200 -0.267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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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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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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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监管局)有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监管局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事项和公司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核心生产线征用土地的性质及影响,且大量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现要求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有关要求,公司应于该日前向监管局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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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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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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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两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公司(被告一)、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乐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被告三经乐山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并相应的利息损失(利率按月利9.3375‰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7月31日,逾期借款按日万分之3.6075从200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承兑汇票垫付款2060.30797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82.512676万元从2009年5月7日起、737.7954万元从2009年4月24日起、59.9999万元从2009年4月30日起、600万元从2009年7月16日起、480万元从2009年9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峨眉国用他项(2008)第16号证上载明的34516.51㎡国有土地使用权在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二、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一债务在抵押物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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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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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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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第337号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下称:第16号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民事判决书》三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337号判决书及第16号执行通知书:
就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乐山中院(2007)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省高院于2009年8月5日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8日以第1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公司:3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工程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乐山中院已受理立案。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号、14号、15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均已审理终结。乐山中院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4900万元、36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00000558号、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三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81800元、286800元、224300元,保全费均为5000元,分别共计186800元、291800元、229300元,均由被告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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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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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上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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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的亏损程度约为本报告期亏损额的40%。现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053830.18元),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7-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4000万元左右。有关经营业绩具体情况请以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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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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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上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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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的亏损程度约为本报告期亏损额的40%。现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053830.18元),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7-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4000万元左右。有关经营业绩具体情况请以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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