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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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上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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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的亏损程度约为本报告期亏损额的40%。现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053830.18元),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7-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4000万元左右。有关经营业绩具体情况请以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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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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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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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第337号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下称:第16号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民事判决书》三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337号判决书及第16号执行通知书:
就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乐山中院(2007)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省高院于2009年8月5日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8日以第1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公司:3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工程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乐山中院已受理立案。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号、14号、15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均已审理终结。乐山中院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4900万元、36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00000558号、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三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81800元、286800元、224300元,保全费均为5000元,分别共计186800元、291800元、229300元,均由被告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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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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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补充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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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相关媒体公告的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个别数据有误,现予以更正补充,相关内容和更正补充后的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2009年10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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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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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9-10-30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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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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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相关裁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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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货款纠纷案[在执行乐山中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6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剩余6226798.4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乐山中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后,已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4日裁定:终结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就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提出的相关申请,该院于2009年8月25日分别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解除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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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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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相关裁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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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货款纠纷案[在执行乐山中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6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剩余6226798.4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乐山中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后,已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4日裁定:终结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就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提出的相关申请,该院于2009年8月25日分别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解除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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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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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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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召开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推选范晓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通过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拟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公司原审计机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本议案尚须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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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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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有关仲裁申请书及法院传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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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下称:成仲委)有关《答辩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传票、有关《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获知如下事宜:
1、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因与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成仲委申请仲裁:根据申请人于2007年9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JPIG—200604)》(下称:合同),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申请人特向成仲委提起仲裁请求如下: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违约而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343350.95元;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次仲裁申请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及本次仲裁全部仲裁费用。
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胡培军(被告四)、陈建龙(被告五)、何香妹(被告六)、陈关军(被告七)签订的编号为 B2008-9049b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的一般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已于2008年10月13日与被告二、三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此外,被告四、五、六、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有关《担保书》。对以上授信额度的申请,被告一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认;对为被告一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二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被告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予以确认。
截至2009年4月22日被告一尚欠本金2154905.02美元,现授信期限虽未届满,被告一财务状况恶化,被告二涉及重大诉讼及财产被法院查封以致其的担保能力减弱,原告为保障其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订立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本金美元2154905.02元及利息(从原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本息还清为止);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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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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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由“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变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2010-02-23 |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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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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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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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范晓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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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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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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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起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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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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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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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免去陈秋彦公司总经理职务;暂由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作为公司执行董事代行总经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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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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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由“朱文浩”变为“杨佰祥(代)” ,2009-09-02 |
总经理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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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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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9年度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9-09-10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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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范晓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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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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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
上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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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范晓岚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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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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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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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权益的控股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仁寿法院)(2009)仁寿民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在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依照有关规定,仁寿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的园库、经测绘的现有厂房、食堂、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门卫室、厕所、配电房、库房及所购百姓房等建筑总面积31304.87平方米的财产的查封。
2009年8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具体如下:
1、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万元利率按每月8.715‰、900万元利率按每月7.77‰起从200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2、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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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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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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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三份(基本内容相同),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有关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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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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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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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召开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及五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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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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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期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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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2,005,849,752.63 2,109,579,020.2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386,236,815.34 435,779,582.99
每股净资产 1.1067 1.2487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营业总收入 352,833,039.57 242,477,125.00
净利润 -49,542,767.65 12,797,409.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0,755,122.56 6,217,204.30
基本每股收益 -0.1420 0.03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1454 0.0178
净资产收益率(%) -12.83 3.0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334 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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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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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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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9日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荐程浙山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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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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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7月20日全天停牌,停牌一天 |
上交所公告,停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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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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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份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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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85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法院对莫帆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等一案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对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轮候冻结,具体解冻股数为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解冻)、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轮候解冻),解冻日期为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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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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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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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证号:5100000520040)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原告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受理费21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5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二、关于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公司(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1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5.7525‰计算,从2010年3月12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4.04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8月6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7.215‰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3.60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4、被告二对本判决第3项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从2009年8月7日起逾期90天内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一负担。
对于上述判决与调解内容,公司内部正研究是否提起上诉,并确定具体的法律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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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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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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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就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下称:大地纸业)、公司(被告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大地纸业破产重整一案,依照有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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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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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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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获知:张秀刚(原告)因与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此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61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担保方也在合同上签字。在前述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2万元,并从2009年6月7日开始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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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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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秀刚民间借贷案相关事项自查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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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张秀刚因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简称:张秀刚民间借贷案)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宜进行自查,现将截止目前公司全体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就该案的自查情况和公司财务部相关自查情况,以及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取得张秀刚《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的2008年12月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复印件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情况及公司质询对象复函情况,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先前关于民间借贷要求的相关意见,公司董、监事会于2009年7月14日书面致函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就该案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及相应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上述事项处理结果于本周内书面报告公司董、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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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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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乐山中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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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2、11-3、19-2、19-3、26-1、26-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峨眉山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下称:富阳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1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法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以富阳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30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三、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民生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鉴于富阳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民生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以富阳法院裁定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准许民生银行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五、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以富阳法院裁定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准许重庆银行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六、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富阳法院已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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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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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传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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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院已受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公司(第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与第一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甲类)》,约定由第一被告将其所有的异步主电机等生产设备以4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租期9个月,月租息率5.2062‰,并对租金支付方式等作出相关约定。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有关《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租赁合同》下的租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9年2月18日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回租物品转让价款。截至2009年6月4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付,第一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本应于2009年5月15日支付的第一期租金15988203.01元,第二被告也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代偿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共计32544126.06元(其中已扣除了第一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550万元及其利息9036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6月4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租金、名义货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两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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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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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9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9-07-19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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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程浙山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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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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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
上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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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2009年7月19日上午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推荐程浙山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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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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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份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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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1号、11-1号、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95066股、限售流通股40137185股及孳息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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