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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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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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收到乐山市公安局有关《立案决定书》,乐山市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5月27日、6月1日作出立案决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案(共五宗)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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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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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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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收到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获知:章树根因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陈平峰,现将涉及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的自查核实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6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09年5月27日就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嫌犯罪行为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立案通知。根据公司对章树根民间借贷案相关情况的自查及公司董事复函核实情况,公司决定继续报请公安机关就章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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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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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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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获知:章树根(原告)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该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2008年3月10日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下称:大地纸业)因缺少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公司(第二被告)、陈平峰(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约定,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委托第三方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将3000万元借给大地纸业,大地纸业出具了收条。此后大地纸业陆续归还了11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要求大地纸业归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支付律师费、调查费17.5万元,合计人民币1917.5万元;大地纸业支付2009年4月1日至30日止的利息57万元,以后利息按此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由公司、陈平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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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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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破产重整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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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下称:富阳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公告》,获知,富阳法院已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一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下合称:申请人)的申请,富阳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华伦集团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管理人。该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华伦集团的债权人应自该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华伦集团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7号;邮政编码:311400;联系电话:631071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华伦集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华伦集团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9年7月8日9时在富阳法院一号审判庭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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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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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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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关于施正明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拟辞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公司一案中,涉及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的自查核实情况及作出向公安机关报案决定的情况如下: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红头文件中并无“金顶董字[2008]032号”编号及董事会决议文件存在;本案证据三“金顶董字[2008]032号董事会决议(2008年11月3日出具)”中所盖公司印鉴印模,与公司时用印鉴印模不一致。
根据公司自查及董事复函情况,按照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意见,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拟写“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案的报案材料”,并于2009年5月26日向公司全体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发出征询意见。截止本日,根据公司已收到部分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同意报案的意见,公司决定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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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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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传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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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传票、《合议庭通知》、《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等,施正明(原告)就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陈建龙(被告二)及公司(被告三)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以到账金额为准),月息为1.5%,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3月31日。同时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章。签约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5日前分五次共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1400万元,被告一于200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据,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被告一估算到借款期满上述借款应付利息约为100万元,故提前写入);2009年2月20日,原告又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300万元(共出借本金1700万元),被告一同样出具了相应收据,期间被告一于2009年3月6日、10日两次归还原告550万元和150万元。
借款期满后,原告虽多次向被告一催讨剩余款项和利息,但被告一仍迟迟不肯归还,鉴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11.6万元(从实际出借日暂计至2009年5月6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为准);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签发的传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将于2009年6月26日上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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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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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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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4232251股(其中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5月22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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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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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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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眉山中院)一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乐山中院分别提出的保全申请,经乐山中院审查,分别裁定:对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共计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公司、华伦集团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乐山中院通知公司:冻结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查封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止。
根据重庆银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眉山中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眉山中院审查,裁定:查封、冻结公司持有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股权。
上述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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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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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提出辞职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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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9年5月21日收到陈建龙递交的个人辞职报告,其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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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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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诉讼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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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两份《应诉通知书》及一份《民事裁定书》,获知: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下称:洗煤厂)、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统领建材)分别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上述案件。洗煤厂于2009年5月7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原告洗煤厂供应被告公司生产原料洗混煤,截止2009年4月20日,被告尚有货款11589757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1589757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申请人洗煤厂的保全申请(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法院审查,裁定:对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告管理、使用。
2、原告统领建材从2008年5月起向被告公司供应增强型水泥助磨剂,截止2009年4月,被告共差欠原告到期货款245.2038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5.2038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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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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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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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获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告,下称:成都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该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陈建龙(第三被告)、何香妹(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6月11日向公司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一年期贷款。贷款发放后,由于公司发生了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关于“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公司及第二至第四被告公证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已立即到期,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并要求第二至第四被告协助公司归还尚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但截止2009年5月10日,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至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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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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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稽查局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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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稽查局(简称:成都稽查局)有关《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成都稽查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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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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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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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09年5月13日,公司[包括母公司峨眉水泥厂、合资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累计已生产水泥88.31万吨,外销熟料6.11万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保持正常、职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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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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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要事项未公告,5月14日全天停牌,停牌一天 |
上交所公告,停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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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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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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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及五届六次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向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申请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并以公司拥有的成都肖家河有关房产作抵押物。
二、鉴于担保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为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提供了人民币170万元借款,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担保公司出具《股东大会同意抵押决议》,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有关房产及土地作抵押,为公司上述970万元借款分别提供反担保及抵押担保。
三、通过提请经营管理层采取加大催收公司应收款项力度的议案。
四、通过提请董事会尽快研究公司债权人诉讼解决办法的议案。
五、通过提请董事会采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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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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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相关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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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乐山国资)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该案件;公司于2009年5月9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山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十份,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下称:万利达公司)等分别就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峨眉山法院陆续于2009年5月5日、7日、1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现将相关诉讼请求公告如下:
1、原告乐山国资诉请:判令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与公司(第二被告)立即按有关协议约定履行共同对原公司国企职工的安置义务(该项安置费用约需12468万元,具体以实际计算为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原告万利达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46409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3、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963336.19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4、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211871.9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5、原告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2481125.91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6、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5518043.4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7、原告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10539.54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8、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含运费)1349034.88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9、原告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原告陈兴明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57229.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11、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诉请:判令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88965.98元;本案保全及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2009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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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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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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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陕西省耀县水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杭州中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5月8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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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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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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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获知: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因超过法定期限未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裁定,依法解除该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保字第1号的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如下:
解除对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下称:符汶村)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1)6616号]和符汶村10组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2)6849]中价值1200万元部分的查封。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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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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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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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9份,相关金融机构分别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4日受理上述案件,现将相关诉讼请求公告如下:
1、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依法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款清止的利息;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华伦集团)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人民币3121.4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1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公司承担。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下称: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4、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下称:金沙水泥)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5、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其所欠利息;确认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6、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4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7、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65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8、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乐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高借字第009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实计算,以实际计算为准,下同),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二)立即连带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第03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5万元。
9、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字第02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8102401-194、195、196、197、198号和06012008103001-214号、06012009011601-04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1020万元、600万元及各自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利息从原告承兑之日起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下同),并判令华伦集团(被告二)、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9031201-110、111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3.2万元。
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2009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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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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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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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成都分行)于2009年4月27日提出的有关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对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共计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成都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法院于2009年5月4日通知公司,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查封了公司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的土地证号为(2001)6616号及(2002)6849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公司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8组1203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宗地号S-15-2)和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22485.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4-1)及地上建筑、冻结了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上述资产限额冻结1000万元,期限至2011年4月27日止。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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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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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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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09年4月30日获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发布的《有关业务诉讼公告》中称,其有关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向有关法院提起的诉讼事项中提及公司为相关涉诉债务人的借款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经核实,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档案中未有上述担保记载。
经函证,截止当日,公司董事不知晓也未签署过上述公告中所述担保决议及其他任何未经公司决策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担保、承诺等或有事项文本;公司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董事长陈建龙尚未复函。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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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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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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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山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于2009年4月22日向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四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分别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分别对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110万元、210万元、30万元、14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峨眉山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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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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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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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就“关于许金梁诉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硕投资)等借贷纠纷一案”、“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华硕投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万向租赁诉华硕投资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分别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杭州中院冻结了华硕投资持有公司5044053股无限售流通股及22914738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轮候冻结华硕投资持有公司3026107股无限售流通股及19908786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7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收到登记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下称:杭州法院)就“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浙江华伦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份”、“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票据纠纷案二份”分别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杭州法院两次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持有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均为2009年4月28日,冻结期限均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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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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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轮候冻结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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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就“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行)杭州庆春支行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建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华伦集团等金融借款一案”、“关于建行富阳支行诉被告华伦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分别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杭州中院三次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持有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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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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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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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2,249,084,689.29 2,109,579,020.2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431,483,350.41 435,779,582.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1.2364 1.2487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96,232.58 -4,296,232.58
基本每股收益 -0.0123 -0.01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0119 -0.0119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00 -1.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0.962 -0.96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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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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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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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山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兴明于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4月21日分别向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三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分别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分别对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260万元、67.2万元、85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峨眉山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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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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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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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召开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聘任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其中,聘任袁平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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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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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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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分别申请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财产保全三案,乐山中院冻结了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4095066股无限售流通股和40137185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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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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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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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山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藤铁合金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公司原材料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四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分别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
1、对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下称:符汶村)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1)6616号]和符汶村10组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2)6849号]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2、对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1100万元的部分予以冻结。
3、对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6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4、对公司享有的上述矿山开采权中价值20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上述第1、3、4项相关财产查封期间均交被申请人(即公司)管理、使用。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峨眉山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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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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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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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商行峨眉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工行峨眉山支行)于2009年4月19日分别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申请人分别以自有资金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法院审查,就商行峨眉山支行与公司、工行峨眉山支行与公司有关债权纠纷案,分别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5号、6号、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公司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三被申请人价值4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公司价值11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法院于2009年4月19日通知公司,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公司下列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冻结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权、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查封公司所有的矿用自卸车10辆(BJZ3364改进型2台;2205E型2台;3305F型4台;TEREX3305F型2台)。
三、查封公司所有的铁路专用线。
四、冻结公司所属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下称:乐都镇)新农村8组1203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S-15-2)、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22485.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4-1)及地上附着物(铁路设备)。
五、冻结公司所属位于乐都镇的矿山采矿权及采矿设备(黄山石灰岩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
六、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4月19日至2011年4月18日止。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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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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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
上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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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法院申请,分别要求对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权以及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股权(下合称:股权资产)予以冻结。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分别对公司价值14000万元、320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上述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通知公司: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对公司上述股权资产进行了冻结。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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